(三)广东多级立法主体的先行先试,为大湾区法制融合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广东各地在地方立法领域,在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成效,以及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为大湾区法制融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受理环节还聘用了一位人工智能法官,在协助法官办案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司法证明制度走过了各自的道路,其中既有共性的规律,也有个性的差异,但是都以证明模式为基线。
简言之,印证方法是好的,但是把它上升为模式且推而广之,就可能不好了。因此,印证证明模式,不说也罢。科恩教授认为,当两个证据的内容彼此独立但是都支持同一结论的可能性时,这是两个间接证据的聚合。尽管龙教授把这种情况称为间接印证,但是也很难在理论上阐明其增强证据真实性的印证效果。对于物证及专家鉴定意见等证据,则很少使用印证方法来确认其真实性或科学性。
2017年,上海市的法院系统也研发了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将证据标准数据化并嵌入公、检、法机关办案系统的做法,实现证据标准指引、单个证据的合法性检验、多个证据的矛盾审查等功能。首先,英国采取了与欧陆国家的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制度不同的对抗式诉讼(Adversarial Procedure)制度。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确保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和社会变革的最终决定性力量其四,完善具体规则,提高制度公平性。三是社会福利制度短板明显。
其一,启动修订《社会保险法》,体现社会保险的最新制度实践,完善社保费用的征缴机制、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监督等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柱,涉及政府责任和公民基本权利,但社会救助目前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途径。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财政支出,直接对救助对象施予救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典型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共同富裕,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二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险也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社会保险贯彻社会连带理念,通过社会保险的缴费分担和待遇支付机制,实现社会共济,遭遇风险的社会成员可以从缴费的全部社会成员形成的基金中得到补偿。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发展不平衡,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对不同人群适用不同制度,造成不同群体之间规则不统一、待遇差距过大。国家通过各种社会保险财政补贴,包括对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任务,完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体制等规则,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
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是加快出台《社会救助法》。二是修改《社会保险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方面,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总体比较滞后。应通过完善制度,合理分担保费,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此外,社会保障制度蕴含的互助共济、公平正义、尊老爱幼、帮扶弱者等精神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和滋养路径。当前重点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保险、养老照料、养老护理、养老医疗等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加强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系统谋划国家在儿童生育、养育和教育中所能提供的物质帮助以及公共服务,建立起普惠性的儿童福利制度,切实减轻家庭的儿童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推动三孩政策有效实施。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完备的儿童、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福利制度。当前应抓紧对试点地区进行评估总结,尽快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进入专题: 社会保障法治 共同富裕 。通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制度,帮助公民克服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带来的风险,避免公民因风险发生而陷入贫困,并维持一定的生活标准,这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一是社会救助领域缺乏基本法律。此外,不同地区之间制度差异较大。
当前应扎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更好保障劳动者与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二是注重身份公平,缩小群体差距。完善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则 一是强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反贫困功能。
完善社会保障法治对实现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消除贫困是共同富裕的基础,预防和减少贫困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功能。我国于2010年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但该法内容还比较粗疏,许多内容已经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及其需求。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扩大护理保险、生育保险的覆盖对象。
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公民提供各项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公民实现体面生活,稳定生活预期,减轻或消除对未来风险的顾虑,对于他们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和道德水准,提高消费意愿和消费水平,更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尽快实现省级统筹,在制度规则统一的前提下,逐步缩小待遇的差距,增强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我国社会保障法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继出台,一些重要领域已实现了有法可依,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制度规则还不能完全适应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
三是注重地区和城乡公平,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当前重点是缩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差距,加大对城乡尤其是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防止脱贫农民再次陷入贫困。
健全符合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避免用简单的民事争议处理机制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为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险权益提供有效救济途径。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其二,完善护理保险制度。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第一,社会保障是反贫困的重要制度安排。
可见,社会保障制度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具有重要作用。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采取有力措施稳步迈进。
因此,加强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必须久久为功,不断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保障就是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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